
最近,一則法院的二審判決,令人驚嘆!
月薪9萬的總經理離職后,公司發現他的學歷和工作經歷都造假,這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陸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職北京恒凱公司,擔任創意中心總經理職位。
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書》,但公司未在該《勞動合同書》落款處簽字或蓋章,落款處僅有陸云生一方的簽名。
試用期的工資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為稅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陸云生提出辭職,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陸云生離職后,公司認為陸云生存在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行為,不應該拿這么高的工資,因此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陸云生返還公司多付的工資款30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陸云生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正當,且數額合理,故予以支持。最近,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那么這個判決到底怎么樣呢?網友們分為幾派,有的認為這是公司自己審查不嚴導致的結果,后果自己承擔,不該返還工資30萬;
有的人認為是欺騙,應該返還;
有的則直指社會提倡的官媒提倡的“學歷不重要,能力才重要”,但事實了學歷比能力還重要,尤其是“進門”的時候。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陸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效力如何?二是陸某是否應當返還30萬元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要生效,除了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之外,雙方還需要在勞動合同上面簽字或者蓋章,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當中,勞動合同只有陸某一個人的簽字,公司并未加蓋公章,所以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生效,既然勞動合同未生效,也就不涉及勞動合同效力的問題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著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并非同一概念,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唯一標志的,一旦雙方存在用工關系,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隨之建立。
本案中,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另一個問題是,陸云生提供虛假簡歷,是否應當返還多領取的工資呢?
公司在確立薪酬的時候,是多方考慮的結果,包括但不限于員工的學歷、工作經歷、職業資格等等。
換句話說,一個人的學歷以及工作經歷對他的薪酬水平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在本案中,陸云生提供虛假學歷和工作經歷,使公司對他的綜合評估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開出了高工資。
陸云生的行為屬于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為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雖然陸云生和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未生效,但雙方已經明確約定了工資報酬,該工資報酬是公司受到陸某欺詐之下所作出的錯誤表示,所以,雙方關于工資報酬的約定是無效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雙方關于勞動報酬標準的約定無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就不需要向陸某支付工資報酬。
陸云生明確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返還相應的工資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公司就應當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至于勞動報酬的標準,可以參考公司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果公司無同類崗位的,則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綜合以上分析,陸云生應當返還其實際領取的工資與其應當領取的工資之間的差額。
那么,工資與學歷到底關聯幾何?能夠直接掛鉤嗎?
如果從法律層面上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工資與學歷掛鉤。但是單位把工資和學歷掛鉤的做法也不違反勞動法規定,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有人會用同工同酬來質疑這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但是,同工同酬作為一項分配原則也有相對性,即使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之間也有資歷、能力、經驗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勞動報酬只要大體相同就不違反同工同酬的原則。
這個是很難界定的,學歷不同,是不是就不算同工呢,可能能力方面就有不同。
目前這方面還沒有具體規定,以各公司自己規定為準。
陸某學歷造假,確實有錯在先,肯定要向公司賠禮道歉和賠償,但是確實也為公司工作了、產生了價值、付出了勞動而且工作也勝任,并沒有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是完全追回已經付給別人的報酬的,確實不夠厚道。
在訴訟中,北京恒凱公司方表示,陸云生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而陸云生方表示,在職期間完全履行了工作職責,那到底誰在說謊呢?
按照正常的邏輯思維來判斷,一名高管入職超過一個月就可以看出其能力。
況且在信息時代,要核實一個高管的學歷履歷的真實性,是非常容易的,而陸云生入職6個月,在離職之后才拿“假學歷”說事,有點秋后算賬的意思。
但問題的根本是,企業是什么時候發現陸云生“學歷造假”行為的呢?
如果陸云生不離職,企業會把陸云生告到法院么?如果企業是在陸云生入職的時候就發現了他學歷造假的事情,那么在陸云生離職后提出這件事,這就是有預謀的。
雖然從法律上講,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但如果從工作職責、義務上講,企業的做法不一定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