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太原迎澤工商執法人員接到廣州某某標代理有限公司舉報。舉報中稱,王女士銷售的軸承產品中存在涉嫌銷售假冒“SKF”軸承產品。
工商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王女士于2014年6月25日從上門推銷軸承的業務員處以6000元的價格購進“SKF”軸承1118套,在太原市迎澤區自有的經銷部進行銷售,截止被查,尚未售出。上述軸承產品經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授權委托鑒定方廣州市昶宏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認定為侵權商品,共計1118套,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價格共計57924.36元,違法經營額為57924.36元。
分析
“SKF”商標是瑞典制造滾珠軸承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1203148,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類:滾珠軸承和卷軸軸承,滑動軸承等,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太原迎澤工商分局認為“SKF”為瑞典制造滾珠軸承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而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軸承均標注有上述商標,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擾亂了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破壞了商標管理秩序。
結果
當事人王女士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于當事人供述,該批次軸承尚未銷售。當事人所銷售侵權軸承的違法經營額共計57924.36元。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因當事人能夠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一是沒收、銷毀侵權軸承1118套;二是罰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