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發表吳龍貴的觀點:這中間的一個悖論是,如今的立案審查,說明師永峰確實涉嫌違法違紀,既然如此,為何3年前的實名舉報石沉大海呢?榆林市紀委表示,紀委2015年已對此事做過處理。處理之后,師永峰卻依然穩坐局長寶座,可見,要么是罰酒三杯式處理,要么處理本身就是廢紙一張。此前幾日,中央紀委書記王歧山在媒體發表署名文章,談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時表示,寫上的就要管用。誠如此言,對于權力監督,不僅要有健全的制度,還得讓制度得到切實的執行。所謂“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問責到位,管用的制度才有生命力。而反觀現實,類似這種“舉報3年無調查結果”的事情,顯然并非個案,表明對于違法違紀官員還存在選擇性問責。此外,“家丑不可外揚”或許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畢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有損于公安部門形象。倘如此,便有“家法代替國法,人治取代法治”之嫌。由此來看,制度要想管用,關鍵在于剛性,即要徹底消除討價還價的彈性空間。
小蔣隨想:該案拖拖拉拉這么久,似乎不能簡單指責公安系統“護短”。媒體報道,所謂19名干警聯名實名舉報,在調查人員逐一核對時,絕大多數人都不承認是自己的簽名。究竟是舉報人受到威脅而閉口,還是簽名本身不真實,仍是問號。至于師永峰報銷79萬元修車費,據說是當時公安局修辦公樓與兩個派出所,清澗縣財政緊張,師永峰用“修車費”跑關系,但都辦了公事。副局長惠某舉報也有“玄機”——師永峰曾發現辦公樓建設手續有問題,惠某是時任基建辦負責人,師永峰隨即撤了惠某基建辦負責人職務,雙方因此有個人恩怨。關于師永峰吃回扣,舉報者尚沒有拿出證據,回扣額是“推斷”的。唯一有確證的是師永峰“賣酒”,師永峰在公安局幫朋友“推銷”酒,確實“不妥”。此外,還有一些舉報待查……必須指出,記者報道是根據“知情人”透露,并非官方調查結果。但如果部分屬實,還是印證了基層行政與執法生態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帶。比如,建派出所也要“跑關系”、公安局集資蓋酒店、巧立名目報銷也是辦公事,等等。這或許會被歸咎于機制有問題,而不完全是個人問題,所以給查處帶來不確定性,也可能給某些干部帶來謀私之機。師永峰說:“這些事紀委都認真調查過,我不怕,沒問題,經得起考驗”,是強撐嘴硬,還是“問心無愧”,仍然有待最終審查。無論如何,調查必須給出禁得住公眾考量的證據與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