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韶關南雄男子黃先生與女子楊女士同居,同年未婚生育兒子小強,3歲時小強雙目失明,兩年后兩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小強跟隨父親生活。黃先生近日通過親子鑒定竟發現撫養了18年的兒子竟非親生,一紙訴狀將20多前的女友楊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孩子多年撫養費,獲得法院判決支持。
12月2日記者從韶關南雄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992年,原告黃先生與被告楊女士同居,未婚先孕,同年生下了兒子小強,小強在3歲時因故雙目失明。
1997年5月,雙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瑣事紛爭等原因起訴至法院,因兩人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經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小強歸父親黃先生撫養,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歸黃先生所得,楊女士的份額折抵兒子小強的撫養費。
自1997年開始,小強一直由父親黃先生獨自一人撫養,由于小強一直沒有上戶口,在相關部門的催促下,黃先生、楊女士帶著小強前往韶關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做DNA親子鑒定,以辦理入戶手續。
2015年7月13日,鑒定中心告知,檢查結果竟然顯示小強與獨自撫養自己18年的“父親”黃先生不存在親生關系。隨后黃先生將楊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楊女士補償從1997年5月至今獨自撫養小強期間的撫養費共計76650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黃先生與被告楊女士雙方達成共識,小強繼續由黃先生撫養,楊女士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3600元撫養費給黃先生,自2016年起每月負擔小強的撫養費300元。此外,原告黃先生要求被告楊女士一次性支付2015年以前小強的撫養費2萬元,被告楊女士當場對此表示拒絕。
南雄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醫學DNA檢驗鑒定結論顯示小強與原告黃先生不存在親生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補償其撫養小強撫養費的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同時認為,由于小強從3歲就雙目失明,無勞動能力,也無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在2010年成年后仍由原告撫養,因此原告要求補償至今的撫養費是合理的;根據上一年度廣東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參照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僅小強成年后即從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撫養費就達4萬多元,原告僅要求被告從1997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補償2萬元,并未超出訴請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
原標題:男子獨自撫養失明兒子18年才知“喜當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