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8歲的李仲在2009年至2012年間,利用擔任房山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提供幫助,收受、索取600萬元,其中550萬元用于給女下屬買房以及放貸賺利息。
近日,記者獲悉,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仲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11萬。
法院審理認為,李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李仲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賄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其家屬積極退贓,對李仲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李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1萬元。
1、指控:收受50萬提供幫助
辯稱:他人還款
李仲是北京人,1967年出生,大學專科文化,2008年到2013年7月任長溝鎮黨委書記。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李仲于2014年11月6日被羈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間,李仲利用擔任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北京金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出長溝鎮項目開發清退補償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10年,李仲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給予的50萬元支票。
一審開庭時,李仲辯稱樊某的50萬元支票是對其的還款。
李仲稱,2003年到2004年,樊某的公司對長溝鎮土地進行一級開發,因公司清退補償,李仲給樊某介紹了一個回遷樓項目,由村支書蘇某與其對接。2009年,蘇某告知李仲,樊某拖欠工程款,出于幫忙,李仲墊付50萬,2010年樊某歸還。
村支書證言:曾讓其“幫遮一下”
樊某證言顯示,回遷樓工程結束后,蘇某曾對其說,是李仲介紹他過來搞開發,希望對李仲表示一下,讓樊某給李仲50萬元。后李仲打電話稱著急用錢,提出直接拿一張50萬元的轉賬支票送到他辦公室。
樊某證言否認李仲曾為其墊付50萬工程款,稱送給李仲的錢與工程款完全沒有關系。
蘇某證言顯示,工程款是樊某公司支付的,村里從未向李仲借錢。2014年8月,李仲曾到村里說自己用樊某50萬元支票買房,被調查了,讓蘇某幫他遮一下。
2、指控:提供幫助索取550萬元
辯稱:幫人借款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間,李仲利用擔任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長溝鎮承包工程結算等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10年1月,李仲以幫助北京大河鳴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另行處理)借款為由,向江蘇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實際控制人安某索取人民幣50萬元,用于楊某購買房屋;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為由,向安某索取人民幣500萬元,指定安某將上述款項匯入楊某控制的賬戶,后用于放貸賺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獲歸案。案發后,楊某家屬主動向二中院上交人民幣100萬元,李仲家屬主動上交人民幣50萬元。
一審開庭時,李仲辯稱,550萬元是楊某向安某的借款,非其索取。李仲稱,長溝鎮成立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的公司后,他介紹下屬楊某當負責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包的項目中,有的是通過楊某分包的。
下屬證言:與其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安某證言稱,第一次給的50萬,是楊某提出想換房子,李仲問其能否拆借;第二次的500萬,是李仲以急用錢為名拿的,安某匯款后查詢發現,李仲提供給他的賬號,系楊某姐姐所有。
楊某證言顯示,其與李仲自2009年開始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李仲為她買房支付了50萬定金,后李仲找安某索要500萬,轉入楊某姐姐賬戶,該筆錢用于放貸收息。后在被調查時,李仲曾與楊某及其姐姐商定,稱錢是楊某姐姐找安某借的。
對于楊某提到的情人關系,李仲予以否認,稱只是比較談得來的上下級同事。
原標題:北京一官員受賄獲刑 被指與女下屬有情人關系
原標題:北京一官員受賄獲刑 被指與女下屬有情人關系